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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与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曹**因与被上诉人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4)佛**三初字第21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曹**于2014年12月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曹**撤回本案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曹**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曹**已预交二审受理费50元,多交部分,经其书面申请后,本院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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