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锑诉被告蔡**、被告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潘*锑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潘**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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