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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与杨**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吴**因与被上诉人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4)佛顺法滘民初字第5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吴**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杨**归还借款50000元。本案受理费525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申请费520元,合计1045元,由吴**负担。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吴**向本院上诉提出:一、原审认定事实错误。1.原审单凭案涉欠条就认定吴**已经收到款项错误,杨**并未清楚陈述何时何地向吴**支付过案涉款项。2.双方当事人曾为情侣,杨**因感情失败希望从中得到金钱补偿,方有案涉欠条。原审未对此向杨**进行质询,本案并非民间借贷。二、原审程序违法。吴**收到传票后积极应诉,但原审法官告知无需签署任何文件或委托书,致使庭审时吴**无法作出抗辩,故原审不能据此认定吴**的意思表示。反之,杨**拒绝出庭,双方失去调解机会。据此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或发回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由杨**承担。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杨嘉欣答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请求维持原判。

双方当事人均未在二审期间向本院提交新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杨*欣持吴**签写的欠条起诉其还款50000元,吴**经原审释明后亦确认欠条上的签名和指模为其所留,故杨*欣对其主张双方存在案涉债权债务关系已提供相关证据。双方均确认曾为情侣关系,则杨*欣主张案涉款项为多次现金给付并非不合常理。吴**虽对此予以否认,认为并未收取款项,但对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欠条上确认债务的行为不能做出合理解释。此外,即使吴**与杨*欣曾为情侣,也不必然影响借款关系的真实成立。原审认定吴**应承担还款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吴**认为原审程序不当,致使其未能作出抗辩。经查,吴**在一审期间本人到庭进行了答辩和举证、质证并发表了意见,其主张没有事实根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吴**上诉理据不足,依法予以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上诉人吴定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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