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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与麦广发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梁**因与被上诉人麦广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4)佛顺法滘民初字第6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作出如下判决:梁**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麦**偿还借款210000元及利息67410元(暂计至2014年8月8日,以后的利息按中**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实际清还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730.58元(麦**已预交),由梁**负担。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梁**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原审遗漏当事人应当发回。案涉借款发生在梁**与麦**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承担清偿责任。虽然梁**与麦**离婚时约定各自名下的债务各自清偿,但对外不具有约束力,且案涉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根据法律规定,应当追加麦**为共同被告参与诉讼。原审遗漏当事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应当发回。二、原审认定事实不清。2009年4月1日梁**出具借据后,麦**并未将借款支付给梁**。麦**提交的转款凭证发生在借据出具之前,是当时作为岳父的麦**为照顾梁**的家庭生活所作的赠与,并非借款。案涉借据也没有注明对应麦**提交的两份转款凭证,借据和转款凭证不具有关联性。麦**没有证据证明款项已经交付。原审认定是事后补写借据属于认定事实不清,应当发回重审。综上,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2.本案诉讼费由麦**承担。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麦**答辩称:本案没有遗漏当事人,麦**有要求承担还款责任主体的选择权。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梁**提起上诉只是为了拖延还款时间,应当驳回上诉。

双方当事人在二审期间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期间的争议焦点主要是案涉款项的性质以及原审程序是否得当。

关于焦点一。本案中,麦**持有梁**出具的借据,亦提交了两份银行转账凭证,数额一致。麦**主张借据为事后所补。考虑到当时双方为翁婿关系,麦**所述并非不合常理。梁**主张收到的款项属于麦**所赠与,但并无提供相应依据,且事后补写的借据数额亦与转账数额一致,故原审认定梁**以出具借据的形式确认了案涉款项为借款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焦点二。梁**提出原审未追加麦**作为共同被告属于程序不当。因本案并非必要共同诉讼,麦**明确表示只向在案涉借据上签名的梁**主张权利,系其自行处分民事权利,原审未作追加并无不当。梁**如认为该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可在清偿后向麦**主张。

综上,梁**上诉理据不足,依法予以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461.16元,由上诉人梁**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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