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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有限公司与李**,李**,刘**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广州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庭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李**、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2014)佛三法审监民再字第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零七条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条之规定,作出如下裁定:一、驳回再审申请人春庭公司的再审申请;二、恢复对本院(2013)佛三法坭民初字第6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再审案件受理费61920元,由再审申请人春庭公司负担。

上诉人诉称

春庭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条规定:“人民法院以调解方式审结的案件裁定再审后,经审理发现申请再审人提出的调解违反自愿原则的事由不成立,且调解协议的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并恢复原调解书的执行。”根据上述规定,裁定驳回再审申请的同时,恢复原调解书的执行,表明该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属于可以上诉的情形。原审裁定注明“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上诉于广东省**民法院”,属于处理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广州市**有限公司的上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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