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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与李**,梁**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黄**因与被申请人李**、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3)佛南**初字第5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黄**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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