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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与朱**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关**因与被上诉人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4)佛顺法勒民初字第3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关*江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朱**支付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30万元为本金,从2014年4月1日至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二、关*江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朱**支付律师费12000元;三、关*江逾期不还,将抵押物即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办事处3号的房屋(粤房地权证佛字第××号)依法处理(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款项用于偿还关*江的上述欠款,朱**享有优先受偿权。不足部分朱**仍有权向关*江追偿。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012.5元,由关*江负担。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关**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关**事实上未支配汇入其名下的30万元,也没有委托他人支配该款项。二、关**申请调取银行录像但原审未调取。三、所谓案外人与本案无关,原审认定两起民间借贷存在关系错误。综上,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朱**的诉讼请求;2.本案诉讼费由朱**负担。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朱**答辩称:朱**将30万元款项汇入关伟江的账户,至于关伟江将该款项作何用途与朱**无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上诉人关**在二审期间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1.顺**银行的转账凭证共三份,拟证明陈**于2013年9月5日从朱**的账户转账30万元到关**的账户,陈**又于同一天从关**的账户分两笔每笔15万元转账到冼**的账户。据咨询,农商行人员称转账30万元必须要本人或者持本人身份证才能办理。由此可以说明陈**分两笔转账给冼**未经关**的许可;

2.朱**、冼**的网上查询个人缴纳社保的信息打印件各一份,拟证明朱**与冼**关系密切,有共同利益。朱**利用关伟江向其借款之机,在违背关伟江意愿的情况下转账给冼**。

被上诉人朱**质证认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对证据1,陈**受双方的委托将朱**出借的30万元给关**用于偿还冼**的借款。对证据2,朱**认识冼**,双方曾为同事关系。关**曾将房屋抵押给冼**,在2013年9月注销抵押,本案是关**借新债还旧债。

被上诉人朱**在二审期间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证认为,上述证据均未能反映关*江拟证明的内容,本院对此均不予采纳,具体详见以下“本院认为”部分。

经审理,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二审争议焦点系朱**有无出借款项予关**。关**与朱**签订《抵押借款合同》,约定朱**出借30万元给关**,朱**亦转账30万元至关**账户。关**辩称该账户由朱**操控,款项转入后即分两笔转入案外人冼**账户,朱**与冼**之间有利害关系。对此,本院认为,关**对于其账户由朱**操控没有充分依据和合理解释,同时其亦承认与冼**签订了30万元的抵押借款合同。因此,原审认定关**收到案涉款项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对关**二审提供的证据均不予采纳。关**申请调取银行录像,原审亦已告知其因过了保存期无法调取。综上,关**上诉理据不足,依法予以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980元(关**已预交6025元),由上诉人关**负担。关**多缴纳部分45元,经其书面申请后,由本院予以退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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