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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因特圣**限公司与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广东因特圣**限公司(以下简称因特**司)因与被上诉人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4)佛顺法良民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二百一十一条,《最**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因特**司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徐**偿还借款本金202000元及利息23902.67元;二、驳回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797.28元(已减半收取并由徐**预交),由徐**负担590.28元,由因特**司负担2207元。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因特**司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原审认定事实错误。原审认定因特**司于2010年10月16日向徐**借款122000元错误。证人朱**并非因特**司的经理,且与徐**存在利害关系,其证言不足采信。二、徐**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综上,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改判因特**司无需承担122000元的还款责任;2.诉讼费由徐**承担。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徐**答辩称:因特圣公司的上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维持原判。

双方当事人在二审期间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期间的争议焦点主要是因特**司应否承担还款责任。因特**司对2010年10月16日徐**借款122000元提出异议,认为并无该借款存在。根据现有证据,徐**提供了因特**司出具的《借据》和借款期间担任因特**司法定代表人的证人证言,依据充分;而因特**司在一审期间就加盖公章真实性、公章时间、借据打印时间等提出鉴定,但又未缴纳鉴定费,故原审结合上述事实,认定借款真实并无不当。因特**司主张借款虚假,但其并无提交公司交接资料以证明没有该笔债务涵盖在内,故本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至于因特**司提出徐**主张该债务已过诉讼时效,但徐**在一审期间提供上述证人证言证明其曾多次主张还款,故原审认定未过诉讼时效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因特**司上诉理据不足,依法予以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740元(广东因特圣**限公司已预交5594.56元),由上诉人广东因特圣**限公司负担。广东因特圣**限公司多缴纳部分2854.56元,由其书面申请后,本院予以退回。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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