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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区裕诒民间借贷纠纷上诉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06)南*一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判决认定:1997年11月16日,被告立字据确认借原告3000元。该款至今未归还,原告起诉至原审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判决认为:被告李**向原告区裕诒借款3000元未归还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审法院予以确认。被告认为原告提供不合格的铝合金窗导致其损失并要求原告赔偿损失,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被告可另行起诉。对被告要求冲抵债务的请求,原审法院不予采纳。原告请求被告归还所欠借款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被告李**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3000元予原告区裕诒。本案受理费130元,由被告承担。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李**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996年上诉人将自家房屋的铝合金门窗承包给被上诉人,总价35000元,因其提供的铝合金门窗不符合要求,导致门窗玻璃破裂,给上诉人造成了经济损失。1997年上诉人从被上诉人处取回3000元,表示不再追究被上诉人的责任。现被上诉人起诉上诉人,上诉人不得不请求二审法院:1、被上诉人拆回全部铝合金窗门,退回上诉人35000元;2、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经济损失15000元;3、支付上诉人1997年重新装修铝合金门窗的费用6000元。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区裕*答辩称:上诉人上诉无理,主要是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与原审的内容无关,其上诉的工程纠纷与民间借贷纠纷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故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上诉人、被上诉人在二审期间均未提供新的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查,本院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于1997年11月16日向被上诉人借款3000元的事实,有确凿的借据证明,可予确认。当事人双方的借贷关系清楚,在上诉人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反驳的情况下,上诉人理应向被上诉人归还该借据中所载的款项。上诉人称被上诉人在承包其房屋铝合金门窗中因提供的铝合金不符合要求给其造成了经济损失,因该主张属于工程承包质量纠纷,与本案之诉争不属同一法律关系,原审在本案中未作实体审查及处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可就其主张另行起诉解决。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上诉人上诉所提,理据不足,应予驳回。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0元,由上诉人李**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六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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