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吕**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陈**与被执行人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汕头**民法院作出的(2011)汕南法民一初字第176号之二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吕**应归还申请执行人陈**借款1127235.75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吕**逾期未履行还款义务,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本院启动主动执行程序,于2013年11月22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判决书确认的义务。经查询房产、国土、金融、证券、车管部门,除被执行人吕**在中国银行**潮南支行有小额存款(人民币5元)外,其余均查无被执行人吕**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征询申请执行人,其表示暂不冻结被执行人上述存款,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3)汕南法执字第7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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