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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与湛捷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诉被告湛捷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彭**提出与被告湛捷航协商解决,原告彭**提出撤回起诉,并不损害第三方利益,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彭**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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