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与被执行人廖**、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廖**、廖**执行完毕,执行标的16100元已全部执行到位,本案可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惠龙法平民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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