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苏后添与苏国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苏**与被执行人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2014年5月6日作出的(2014)惠**一初字第1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生效后,苏**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偿还借款60000元的义务,本院于2014年10月21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中,经查苏**在中国工**限公司龙门支行有存款一万二千多元,已冻结。另经查询各金融、房管、国土等部门,除被冻结存款外未发现被执行人苏**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4)惠龙法执字第61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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