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廖*和诉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廖*和于2014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廖**与被告王**进行庭外和解,原告廖**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廖*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廖**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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