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游**与被告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游**诉被告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游**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游卫东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70元,由原告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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