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徐**与赖**、万**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徐**与被执行人赖**、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6日作出(2014)惠**二初字第2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生效后,赖**、万**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中,经查询各金融银信、房管、国土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赖**、万**有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万**作出还款计划,申请执行人同意其还款计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惠龙法执字第39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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