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与被执行人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惠龙法民一初字第6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被执行人罗**应返还申请执行人借款10000元,定于2013年4-6月每月15日前内付2500元,2013年6月起,每月付3000元至付清为止。但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3月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本案标的款已全部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本案标的款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法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惠龙法执字第401号执行案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