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300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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