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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与谭**、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廖**诉被告谭**、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廖**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廖**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谭**、梁**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廖**诉称:被告谭**因资金周转于2009年4月28日向原告廖**借款50000元,被告谭**写有《借据》交原告收执为凭。被告谭**与被告梁**夫妻,被告谭**是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原告借的款。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向两被告催收还款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1、被告谭**、梁**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2、借款50000元的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至还清款日止按中**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给原告;3、本案受理费由两被告负担。

原告廖**在诉讼中对其陈述事实提供如下证据:

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1份;2、借据复印件1份。

被告辩称

被告谭**、梁**未到庭应诉,无答辩,没有提供证据。

被告谭**、梁**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质证的权利。

本院查明

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1、2真实、合法,与本案的事实相关联,本院予以确认,可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经审理查明:被告谭**因资金周转于2009年4月28日向原告廖**借款50000元,被告谭**写有《借据》交由原告收执为凭。借据内容为:本人谭**,现借到廖**先生人民币现金伍万元正(50000元),借款时间从2009年4月28日至200年月日,为期个月。逾期未还,本人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催收无果,诉至法院。被告谭**与被告梁**于1983年1月8日登记结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谭**向原告廖**借款50000元,有被告谭**立下的借据为凭,事实清楚,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的规定,被告谭**应偿还原告廖**借款。借款时,被告谭**与被告梁**是夫妻关系,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的规定,原告就被告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被告谭**的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上述债务应由被告谭**、梁**共同承担。两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依法作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谭**、梁**欠原告廖**借款50000元,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付清。

二、借款50000元的利息,从2015年5月26日起按中**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给原告,计至本判决确定清偿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20元,由被告谭**、梁**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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