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陈*与被申请人欧**、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陈*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蓝**的位于龙门县*房产一套(房产证号:龙房*号),财产保全金额85600元。申请人自愿以其位于龙门县*房产一套(证号:粤房地证字第*号)为诉前财产保全做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申请人蓝兰仙的位于龙门县*房产一套(房产证号:龙房*号),查封期限为二年。
二、查封陈*位于龙门县*房产一套(证号:粤房地证字第*号),查封期限为二年。
上述财产在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同意,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作出转让、抵押、出租、过户、赠与或其他任何形式的处分。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申请人需延长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