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惠龙法汉民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应返还申请执行人借款23500元,支付受理费425元、申请执行费260元。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李**名下粤L74905号车辆一台,因车辆下落不明,未能扣押。另查询房管、国土、及各金融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惠龙法执字第6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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