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飞诉被告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飞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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