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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飞诉被告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飞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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