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廖**与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廖**与被执行人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龙**民法院2014年9月2日作出的(2014)惠**一初字第1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蒋**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15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300元。判决书生效后,蒋**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廖**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中,经查询各金融银信、房管、国土等部门,被执行人蒋**的房产已移送评估拍卖,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蒋**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惠龙法执字第57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