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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戴日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珍诉被告戴日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协商解决纠纷,原告刘*珍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40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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