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珍诉被告戴日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协商解决纠纷,原告刘*珍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40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张**与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钟**与谭**、江运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廖**与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廖**诉赖**、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与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余*与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吕**与张**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徐**与赖**、万**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陈**与刘**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执行诉讼法律文书用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