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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与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华诉被告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向原告孟*华送达《预交一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限其于收到通知七日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110元,逾期不交按撤诉处理。因原告孟*华收到通知后七日内仍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10元,由原告孟**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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