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关于申请执行人罗**与被执行人龙门县**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惠州**民法院作出的(2013)惠龙法民一终字第7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龙门县**民委员会向申请人支付借款本金72500元及利息(另计),被执行人龙门县**民委员会承担本案受理费1650元,但被执行人龙门县**民委员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5月4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与被执行人龙门县**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罗**与被执行人龙门县**民委员会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本案可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惠龙法执字第480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