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罗**与龙门县**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执行诉讼法律文书用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申请执行人罗**与被执行人龙门县**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惠州**民法院作出的(2013)惠龙法民一终字第7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龙门县**民委员会向申请人支付借款本金72500元及利息(另计),被执行人龙门县**民委员会承担本案受理费1650元,但被执行人龙门县**民委员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5月4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与被执行人龙门县**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罗**与被执行人龙门县**民委员会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本案可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惠龙法执字第480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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