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黄**与郑**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申请执行人黄**与被执行人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5日作出的(2014)惠**二初字第25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一、被执行人黄**向申请黄**偿还借款本金1317800元和本金160000元;二、借款本金1317800元的利息(从2014年8月4日起至还清款日止按中**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借款本金160000元的利息(从2013年2月15日起至还清款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三、被执行人承担本案受理费90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金融银信、国土、房管等部门和查省院查控系统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的本次执行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2015)惠龙法执字第5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可依法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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