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罗**与被执行人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3)惠龙法民一初字第6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协议,被执行人罗**应履行2015年3月份的欠款3000元给申请执行人罗**。因罗**未履行,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与被执行人罗**其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罗**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罗**偿还2015年3月应付的借款3000元及申请执行费50元,因被执行人罗**未履行,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罗**的存款,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惠龙法执字第416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