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龙门县**限公司、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与被执行人龙门县**限公司、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4)惠**一初字第11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龙门县**限公司、曾**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442元。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6月23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各金融、房管、国土等部门,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4)惠龙法执字第33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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