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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原告广东龙门**有限公司诉被告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被告已自行协商解决,被告已支付受理费290元。原告于2014年11月14日向本院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东龙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90元,被告卢**自愿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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