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原告广东龙门**有限公司诉被告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被告已自行协商解决,被告已支付受理费290元。原告于2014年11月14日向本院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东龙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90元,被告卢**自愿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廖**与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梁**诉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彭**与湛捷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黄**与蒋**、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龚**与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叶**与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潘**与江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徐**与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曹**与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