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潘**与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潘**与被申请人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申请人潘**于2014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1、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在中国邮政储**县永汉支行账户605954004220393234存款6万元;2、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在中国邮**有限公司增城市石仔岭支行账户6210985813001502594存款6万元。申请人提供潘**所有的粤ARZ667号丰田牌小汽车1辆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潘**向本院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申请人谢**在中国邮政储**县永汉支行账户605954004220393234内的存款6万元。冻结期限为6个月,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支取或作其他形式的处分。

二、冻结被申请人谢**在中国邮**有限公司增城市石仔岭支行账户6210985813001502594内的存款6万元。冻结期限为6个月,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支取或作其他形式的处分。

三、查封担保人潘**所有的粤ARZ667号丰田牌小汽车1辆。查封期限为6个月,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该车辆变卖、转让、抵押、出租、损毁或作其他形式的处分。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