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关于冉义永申请执行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城中民二初字第76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郑**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郑**至今未履行。
本院认为
现查明,被执行人郑**在柳州市庆丰路有房屋一套,为执行本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拍卖被执行人郑**所有的位于柳州市庆丰路房产一套。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