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磨云春与王**、陈*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磨云春因与被申请人王**、陈*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6日作出的(2015)城中民二初字第107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申请再审人磨**申请再审称,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王**、陈冬诉被告磨**、王*、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违反程序,没有向申请人磨**送达受理通知书、诉状、开庭通知书、民事调解书,没有核对委托书的真伪,导致申请人的权利被剥夺,再审申请人认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2015)城中民二初字第1075号民事调解书严重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请求对该案予以再审。

本院认为

经过审查,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声称不知王**、陈*起诉的事实,对法院审理调解的过程也不清楚,但调解时王*提供了有申请人磨云春签名并加盖手印的授权委托书,且该委托书系特别授权,现申请人声称并未出具委托给王*,但却未提供任何证据加以证实,申请人磨云春未在申请再审中提供任何新的证据,证实原审存在需要重新提起再审的法定事由,本院原审依据有申请人签名的特别授权的委托书进行调解、送达调解书符合法律规定,故再审申请人磨云春要求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2015)城中民二初字第1075号民事调解书并对该案进行重审的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再审申请人磨云春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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