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郭**与杨**、廖**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对郭**与杨**、廖**、梁**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4)城中民二初字第7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杨**、廖**、梁**未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郭**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

本院查明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和工商登记信息进行了调查,发现被执行人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分期还款协议,被执行人于2015年8月11日支付申请人150000元,自2015年9月起每月支付15000元给申请人,至履行完毕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城中民二初字第7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人可凭本裁定书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本院(2014)城中民二初字第70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恢复执行时,应当提交恢复执行申请书和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证明。

对尚在查封、冻结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后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行查封、冻结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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