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关于王**申请执行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城中民二初字第10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王**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以(2015)城中执字第365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郭*的房屋。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本案债务已全部清偿。为此,已无继续查封上述财产之必要,现依据《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执行人郭*所有的位于柳州市东环路房屋一套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