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五**限公司与被告陈**、何**及第三人广西兴**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广西五**限公司于2014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西五**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广**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0一四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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