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广西五**限公司与陈**、何**及第三人广西兴**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五**限公司与被告陈**、何**及第三人广西兴**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广西五**限公司于2014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西五**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广**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0一四年十一月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