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英诉被告丘**、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吕*英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吕**在诉讼过程中以为了家庭和睦为由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本院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400元,由原告吕**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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