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李**申请执行严*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执行回款1082元,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4日做出的(2013)南民初(一)字第19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重新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并应同时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明材料。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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