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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韦**、桂林**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李**与被告韦**、桂林**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8月4日以另行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撤回起诉。

原告已预交本案案件受理费3421元,由本院退还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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