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王**依据本院已生效的(2013)秀民初字第86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15日申请执行刘钦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5000元),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依法受理。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达成和解协议,并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至此,本案和解履行完毕。
本院认为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作出的(2013)秀民初字第86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