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申**与被告张*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申**于2015年7月13日以管辖法院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合法行使其诉讼权利;其撤诉事由合法,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申**撤回起诉。
本案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1866元,退回原告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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