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杨*与被告吴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于2015年7月10日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4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王**与刘钦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史*与唐新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王**与刘*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潘**与陆**、秦*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肖**与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原告邓*与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潘**与李**、欧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与被告汤*、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原告潘**与被告李**、苏永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原告秦*与被告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