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雷学超与李**、刘**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雷学超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刘**、黎**、李**、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总标的为1815500元及利息),本院已经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有:李**名下位于阳朔镇响水桥9号3、4层住宅(产权证号00001071);黎**与李**共同所有的位于阳朔镇响水桥7号606室(产权证号00012047)、阳朔镇响水桥7号106室(产权证号00012049)、阳朔镇响水桥7号201室(产权证号00012048),该房产现有争议不宜处理,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工商、车辆登记等其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4)秀民初字第69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2014)秀民初字第69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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