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唐*与秦日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唐*申请执行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作出(2015)叠民初字第50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秦**在桂林市象山区西城路商业步行街9栋1-3号铺面(产权证号:30157932,住宅面积:18.83㎡)中享有的房屋所有权份额。现本院作出的(2015)叠民初字第5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行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秦**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唐*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划拨了被执行人秦**的银行存款4400.00元,目前尚有秦**需给付唐*借款210600元及案件受理费3857.50元未执行回款。而本院已查封的房屋未进行析产,故现阶段无法进行司法处置。现被执行人秦**暂无可执行的其他财产,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叠民初字第5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被执行人不履行该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且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对未实现的债权重新立案,恢复该债权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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