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邓**诉被告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被告以双方已经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原告邓**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通过自行协商解决纠纷,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邓**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218元,减半收取19109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24109元,由原告邓**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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