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王**申请执行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作出的(2015)叠民初字第1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何**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现被执行人何**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叠民初字第1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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