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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周**、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周**、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合理处分,其撤诉理由正当,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实收25元(原告已预交),撤诉结案诉讼费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承担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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