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莫*与被执行人莫**、唐**、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以(2015)象民初字第633-2号民事裁定书于2015年6月19日预查封莫**购买的桂林富**有限公司开发的“海派擎城“小区B2-1、2-06号房屋。因在执行中本院查明,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4日作出(2015)象民初字第12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解除桂林富**发有限公司与莫**及其儿子莫**(已故)于2014年6月23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由莫**、唐**配合桂林富**发有限公司向桂林市**管理所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的撤销手续,上述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本院(2015)象民初字第633-2号民事裁定书对莫**名下桂林富**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海派擎城”小区B2-1、2-06号房屋的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