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刘**申请执行唐**、申**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象民初字第3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王**与周**、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与李**、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于一富与马**、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黄**与王**、陈*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余**与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张**与刘**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刘**与敬连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执行裁定书
陈*与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蒋**与覃**、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