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何艳君廖剑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9月20日经桂林**民法院审理。作出的,(2013)象民初字第584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01-08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至今,该案已全部执结(和解并履行完毕)
本院认为
本院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和解协议中所规定的义务,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终结本案的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作出的(2013)象民初字第58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